標籤彙整: 演化論

論科學研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

三者的最大化問題

        三者所追求的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科學研究所追求的是知識與研究結果的最大化,商業利益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社會責任則是讓社會成本最小化。因此三者會產生衝突,而要如何在這些衝突中找到平衡,則是主要的問題。

        科學研究所追求的知識最大化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只是人所可以既載的知識或論文的數目,而是全體人類所擁有與渴望擁有的知識;商業利益也並非單純是金錢的最大化,而是「可能的經濟收入與潛在利益」的最大化,任何可能成為商業利益的事物或知識都算在內;社會責任則主要指的是,對「由追求利益或任何結果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責任,而此責任在於最小化社會成本,降低此成本對於社會的不良反應。

        三者有一些稍嫌複雜的關係:科學研究與商業利益可以相輔相成,而商業利益容易促進「部分」的科學研究,但兩者都可能產生外部的社會成本,商業利益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可能是最大的,但過大的社會成本可能影響另外兩者的運作。

族群或個體的利益最大化

        並非在三者中任取兩者的同時最大化或三者加總的最大化便是最佳解,也不是討論三者的權重與計算後的最大化,我們該探討的是我們究竟想要什麼東西的最大化,而我認為,我們通常所需要的是群體利益的最大化或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們要追求的目標是族群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我們要做的應該是優先降低社會成本,同時極大化多數人的利益,最後才是追求少數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這時我們取捨的優先順序是:社會責任、科學研究、商業利益。然而,這個前提並不是完全合理的,從結論可以發現,在這樣的前提下商業利益會受到損失,因此威脅到科學研究的進展程度,且某些人不會認同這樣的次序,有許多人認為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較重要的,畢竟追求多數人利益的最大化並不會為自己帶來大量好處。

        但若是前提改變為要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則順序變為:商業利益、科學研究、社會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成本會變得極大,因此傷害社會責任,而可能只會促進某小部分的科學研究進展。這也不大家所樂見的。

基因利益最大化

        那麼,我們要如何在族群利益與個人利益間取得平衡呢?這則必須考慮演化穩定策略(ESS,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根據生物學研究,在某些生物中會有互利行為,其互利行為對整個族群有極大的幫助,但卻不利於個體,這些行為對個體的好處是在某種程度上增進了其基因的傳遞機率。人的道德系統亦是一種互利系統,我們處在互利系統並維持其運作,目的是為了獲得未來的利益及極大化族群利益。因此在族群利益與個人利益間會有一個平衡點,他恰巧會是極大化了「基因的利益」。而這並非空談,雖在計算上非常複雜,但目前人類社會中的道德系統便是接近這樣的分配,目前的道德系統最大化了族群內對於所有基因的利益,若單看族群利益與個體的利益,都是沒有達到最大化的。這樣的機制是演化下的產物,那是因為演化的基本單位是基因而非個體或族群。

        因此,根據演化機制,首要原則是「基因利益最大化」,而在之中產生一個「個體利益最大化」與「族群利益最大化」的平衡,在這個平衡之下,再找到一個「知識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社會成本最小化」的平衡,也就是題目所述的「科學研究」、「商業利益」、「社會責任」。

現今的狀態

        但究竟如何是平衡呢?我無法肯定,但我會斷言:現今已經是極度接近平衡的狀態(整體看來)。理由是人類文化是個變動的演化過程,文化的演化會遭到外來文化的適應與同化,在這樣似基因的競爭過程中,較好的價值觀被留下,因此目前全球化的趨勢下,對於「科學研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整體是趨向於「基因利益最大化」的平衡,而這當然是在無人為意識與操控的情況下所完成的。

        而我們的問題來自於:我們說不出平衡是什麼,但仍認為要有個平衡。因為我們無法量化計算三者的變動曲線,因此找不出最大化的平衡點,但我們確實相信平衡點存在。因此這個問題會十分容易被注意到並受到討論,但事實上演化機制已經替我們計算清楚,只是我們無法意識到答案罷了。

如何才是合乎良心,不致陷於黑心?

        要討論良心,勢必得先了解道德。我們時常可以找到兩種極端的人:極度功利、自私的人,或富有道德感、為大眾著想的人。而這兩種人在行為上可能不會有極大的差別,自私的人仍然會因為行為對其有利而助人,但他們在意圖上卻有明顯的不同,而這之間的差別,就來自於「良心」。自私的人會計算行為所得利益,發現許多時候表現的像有良心一樣是最佳策略,如協助同學的課業,其增加了競爭對手的程度,可能相對降低自己的排名,但可以得到認同與感謝,並可能在之後得到回報;相反地,善良的人也會幫助同學,然而他不會是因為計算利益所得到的結論。

        這裡便會產生一個疑問:為什麼許多時候,自私的人精心計算的結果會和善良的人之行為不謀而合呢?換句話說,為什麼在多數情況下,最佳策略好像已經被「植入」普通人的行為模式中,「道德感」似乎已經在無意識之間幫我們計算出了最佳解?

心理性道德

        根據心理學中的Mind Perception Theory,道德似乎可以被明確界定出來,此理論認為所謂的「不道德行為」有兩個必要條件:Agency與Experience。簡單來說,當某人打了另一個人,建立了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關係後,我們要分別判斷:受害者是否會痛(Experience),以及加害者是否有意(Agency)。若加害者有意打了機器人,機器人不會痛,我們似乎就會因此認為這並沒有不道德;若加害者無意揮打到了某人,儘管此受害者會痛,但因為加害者無意,我們似乎也認為這並沒有不道德(但他仍須負責)。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判斷條件足以成為標準。

        然而問題是,這樣的判斷標準實在太廣,許多時候困難的在於如何分辨加害者是否有意,我們傾向以整個環境脈絡解讀加害者的動機,但這會因此產生極大的文化差異。例如:當加害者殺害了受害者,我們可能認為他是不道德的;但若我們了解到,那是警察殺害了試圖反抗的殺人犯,那便沒有不道德;然而在某些部落中,加害者若殺害了其他部落的侵略者,不但沒有不道德,更可能被視為英雄。

        由此可見,雖我們可以建立一套泛文化的的判斷標準,但道德並不是如此簡單,且我們心目中真實的判斷標準並不是依靠此理論,我們是依照整體脈絡,進行「這件事在我的文化中是否被允許」的判斷。由這樣的結論,我們是無法定義一個絕對的道德標準的,就算在同一文化之下,仍可能會因為每人成長環境的不同而產生細微的判斷差異。

        此時,我們想問的是:道德存在認知差異、找不到一個公認標準,但在真實的世界中,是否有一個至高無上的道德標準?

生物性道德

        霍布斯的道德起源說是多數人能接受的道德由來,其宣稱道德是一個互利系統,然其無法解釋之處是在此系統下理智判斷者應該背叛大眾,進而獲取最大利益,但多數人並沒有這麼做。我們可以大膽假設:沒有使道德崩壞的原因便是良心。良心壓抑了不道德行為的意圖,儘管有些人宣稱他沒有良心,但他通常仍有與良心運作方式相同的判斷條件(計算進他人觀感的期望值決策模型)。

        從演化上,良心的出現不但增加了基因延續的機率、維繫互利系統的運作,更有力的保證了人類道德系統的維持、並促成文化與科技的成長。既然如此,良心應該會有他的最佳標準,使道德系統可以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運作,且這是在人的意識之外的。換言之,在生物圈中所遵循的「互利系統的運作標準」便足以稱作生物的道德。

        因此,我可以由此定義出一個生物界中的「生物良心」:族群(互利系統)內利益最大化。不符合族群利益最大化的決策,都是不合乎良心的,換句話說,就是黑心的。

如何選擇

        我們可以以一些極端的例子來檢視生物性道德在人類社會中是否適用:若最新的科技允許我們犧牲某一個人,便能治療一百個人的絕症。若那個人願意,他便是符合良心的,事實上,若犧牲了一個人可以拯救兩個人的性命,仍是符合良心的,因為這極大化了族群的利益。

        但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在於:是否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換取族群利益最大化,這是否是良心?根據心理性道德,受害者有感但加害者無意,支持者認為這是為了大家好,持反對立場者認為不能因為這樣犧牲少數,心理性道德沒辦法讓我們得到一個共識,所以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然而,生物性道德不會有這個問題,它允許我們犧牲少數利益,換取利益最大化。在生物中,這種現象隨處可見:如工蟻的犧牲奉獻換取蟻后產能的最大化、蜜蜂捨身禦敵只為守護家園。生物性道德是常見於自然界中的,但與心理性道德產生差異的根本由來在於:人有意識。我們可以因此投射自身到受害者身上、產生同理心,並認為自己不會想承受之,因此認為那是違反心理性道德的。

        然而,既然要分辨如何是合乎良心,我們該問的便是:哪一種良心是最好、最接近真實世界的?而理所當然的,會是生物性道德,因此我認為合乎良心的定義就是合乎生物性道德:族群利益最大化。

        但這會讓人懷疑忽略心理性道德是否合理?我們通常認為心理性道德的存在必有其道理,甚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理由。

心理性道德的演化趨勢

        在生物的演化中,隨著時間的推移,生物道德是不會被違反的,因為擁有良好的共生系統,相當於有了演化上的優勢。極度容易受到剝削的基因會遭到淘汰、剝削力太強的基因也會因為沒有可供剝削者而破壞平衡,因此維持平衡的生物性道德共生系統遠勝於沒有道德的獨立個體集合。

        反觀心理道德,若在生物界中有個穩定的最佳策略,為何心理性道德不在這個穩定的情況內?事實上,文化的演進在無意間印證了演化趨勢,較穩定的道德制度在文化的概化與取代下被留住。例如古時婦女的纏小腳,現在看來是違反心理性道德和生物性道德的,但在當時卻只有違反生物性道德。當我們把道德制度放在時間的尺度上來看,可以發現心理道德有趨近生物道德的趨勢,而這是必然的,因為生物道德有演化優勢,且是最佳策略。因此不適宜的心理道德制度被淘汰,適當的被留下。

結語

        合乎良心的行為是「符合生物性道德的」,以演化觀點足以說明為何非心理性道德。若在現代遭遇到符合生物道德但違反心理道德的情況,意味著心理道德的演進不完全。

談化妝之目的與倫理

化妝的最終目的

        化妝,是為了擁有一個美麗的容貌,但為何所有人的化妝方式與目的都是差不多的:粉底讓皮膚變白、口紅凸顯嘴唇、眼線使眼睛深邃、腮紅,若問的更徹底,為什麼人認為這些就是美麗?為什麼我們追求這些?

        事實上,有一種人就是生來如此,這些人通常被稱為「天生麗質」。而那些化妝的人則是在製造「我也是天生麗質」的假象。而這些天生麗質的人並不少見,他們通常會在素顏時被誤認為有化妝,並且他們化妝後不容易比較好看。

        但為何會想要製造這種「我是天生麗質」的假象呢?這則是演化上擇偶條件的發展結果,美麗的異性象徵較強的生殖能力,並可能會生出較美的後代。「不只要漂亮,最好還是天生漂亮」,這是人會在無意識下所追求的伴侶條件。

        在化妝技術成熟後這樣的傾向受到了凸顯,這同時反映了生物學上的累贅原則(handicap principle):動物有時做出不利生存的行為,但卻能興旺,這種現象成為做廣告的方式在物種下循環出現,而這些廣告行為必包含重大成本。

        而要化妝到什麼程度呢?通常最容易得到多數人的喜愛的程度是「比天生麗質稍誇張一些」,因為多數人喜歡的是凸顯過後的天生麗質(以證明有之),這也是為什麼天生麗質的人不容易化妝的更好看,太過誇張的妝不會受到多數人的喜愛。

化妝的倫理

        倫理上,我們通常認為欺騙是不道德的。若我們為了一個人的好處欺騙他,這時欺騙並沒有不道德;但若我們欺騙他,是「以為」會為了他好,其實不然,這時欺騙依然沒有不道德。由此可見,欺騙是否道德,端視「意圖」是否道德。然而,無論其意圖如何,此行為都仍是欺騙,這是容易被忽略的。

        而化妝便是一種欺騙行為,但化妝是否不道德,則要視其意圖而定。假如化妝是為了大眾利益著想,則這時意圖是道德的,化妝行為也是道德的。但假如化妝是為了欺騙某人,以便得到某些東西,則這時意圖是不道德的,化妝行為也是不道德的。舉易容術為例,假如易容術沒有被不當運用,我們都不會認為他是不道德的,頂多認為他未說真話,然而若以易容術從事犯罪,這便肯定是不道德的。

        而現實情況,若一位女性化妝,是為了達到社會上的禮節(例如某些社會情境認為女性在工作場合化妝是種尊重),則這並不是個不道德的行為;但若一位女性化妝,是為了欺騙某人,以便得到金錢,則便是不道德的。

後記與感謝       

        本篇篇幅較小,內容平易,但稍嫌不足,並可能造成不良觀感,在此致歉,感謝Jessica的評論與批評。感謝T.C長期灌輸我她是天生麗質而且沒有化妝的觀念。感謝子摁幫我審稿並給我熱烈批評。

延伸閱讀

談信仰排他性、神導演化論與奧卡姆剃刀原理

        神導演化論同時相容了演化論與神,其宣稱神創造了演化論,再以演化論解釋生命現象。但根據奧卡姆剃刀原理,如果對同一現象有兩種不同的假說,我們應該選擇較簡單的那個,因此應該放棄神的概念而取單純的演化論。

        而「神」這個概念究竟好不好,應不應該直接放棄它?

        演化論的優勢在於其依然可以解釋神的概念(meme, schema),因此神會變成是一個多餘的概念。但神的概念並不是沒有用處,它的存在有安撫人心、給予悲觀的演化論一個賦予意義的解釋等功用。因此神的概念是有其價值的,奧卡姆剃刀的前提在於兩個理論其價值是相同的情況下,應放棄較複雜的那個,但神的概念是有其不可否認的價值的。

        然而神的概念終究只是神的概念,有神的概念的存在並不能驗證神的存在,而神的存有問題破壞了科學哲學的證偽要求,可否證性是科學理論的必要屬性, 若一個主張不容許邏輯上反例的存在,則它是不科學的。因此神是否存在是一個不可驗證的問題。
        因為神的概念有其價值,結論是純粹的演化論與神導演化論是兼容的,其中的差別是是否賦予了生命的意義與價值。

        而一個人是否會接受神的概念,或是否擁有信仰,很大因素由其接觸「能解釋生活現象」的信念的時間順序決定。當一個信仰神的人以神的概念解釋了生命中的種種現象,他便相信了神存在,在這之後他接觸到演化論,同意演化論解釋了更細微的細節,便相信之,但認為演化論也是神所創造的。若一個人在接觸神的概念之前先接觸到演化論,他可以以演化論觀點先理解了生命現象,但接觸了神的概念後發現沒有必要(並沒有多解釋了什麼演化論未解釋的東西),因此他不會相信神的概念。

         這符合了模因(meme)傳遞和基因相同的排他性,以及基模(schema)的學習過程是順應(accommodation)與同化(assimilation)的。神的概念以meme的形式在文化間演化,並在腦中以schema的形式佔據,並排除演化論;演化論也是相同的,因此時間順序有極大的影響性(優先排他性)。但神的概念對未成年人相對演化論好理解,因此很容易讓年紀較小的幼童優先相信神的概念。因此家庭信仰是預測有無信仰的有效指標。

感謝

        感謝劉時婷與我討論使我認識了新的宗教觀點並思考這個問題。

延伸閱讀

—20140313
        一個足以說明奧卡姆剃刀原理的例子(修改自空心菜):
        假設我今天要喝水,我可以取一個茶杯來達成這個目的,或者也可以取一個茶杯再取一個杯蓋,一樣可以喝水,但杯蓋這時是完全沒有作用的。演化論就是茶杯,而神這個概念是杯蓋,在唯一目的是解釋生命現象時,神的概念是如杯蓋沒有作用的,因此說他是可拋棄的。
        但杯蓋平時可能有保溫、遮蔽灰塵等其他作用,卻無法在喝水時發揮其功效,這也和神的概念相同,神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有穩定人心及給予心靈支柱等功效,不可否認其價值,只是在解釋生命現象時,不需要神的概念,但有神論者需要一個位置來「放置」神的概念,因此有神導演化論。

    當個植物人有何不好?

            當個植物人有何不好?並不是說我們應該躺著不動,放棄一切,而是「動物為何不『順便』行個光合作用呢?」

            行光合作用基本上完全是利大於弊,光合作用所產生的能量不但養的起行光合作用所需的系統,更可以提供給整個生物本生生存,概觀而論,光合作用所產生的能量,甚至養的起整個生態系統。那麼為什麼吃植物的動物們,不躺下來,順便行個光合作用呢?

            沒太陽時,就當原本的掠食者,吃吃植物、吃吃小動物;有太陽時,躺在草地上行光合作用,能量夠了就繁殖一下,聽起來不是很理想嗎?演化為何要如此戲弄人,不讓生物們安逸的過生活,而要受苦受難?

    前言

            這篇雖然主題是「當個植物人有何不好」,但在解決這個問題的同時,牽扯到了兩個我很喜歡的理論:Kleiber’s law與紅皇后假設,因此也花了一些篇幅來說明,並在文後附上一些推薦的延伸閱讀與影片,歡迎有興趣者觀賞。

    可能的解釋

    1. 光合作用系統成本過高

            許多人的思考邏輯是這樣的:光合作用這個系統太強太OP了,勢必不好養,所以世界上才只有植物可以行光合作用,這叫做公平。
    事實上,演化沒有公平與否,只有穩定與優勢。「多餘的能量」就是多餘的能量,不會有什麼養不起的問題,如果植物可以在行光合作用、養光合作用系統之餘把多餘的能量拿來儲存、開花結果,為何不能有多餘的能量拿來運動呢?

            並且,根據Kleiber’s law(圖一),越大型的動物雖然所需消耗的能量越多,但能量運用效率也越高。Kleiber定律來自觀察的結果:若q是動物的代謝率,M是其重量,則q~M^(3/4)。也就是一隻貓的重量是一隻老鼠的100倍,它的代謝量只比老鼠約大31倍。那麼多養個光合作用系統究竟會有什麼問題?至少,以能量層面來說,它應該是可行的吧?

    http://universe-review.ca/I10-83-brainmass.jpg
    (圖一)

    2. 比較利益

            這個說法看似非常的有道理,一個動物既然都會動了,那他的演化方向,就不應該是朝向「製造新的優勢」,而是「擴大現有優勢」。也就是說,既然動物都是掠食者了,那變成「更強的掠食者」,不是比變成「普通強但是會行光合作用的掠食者」來的划算嗎?也就是,這樣的思考邏輯是:把行光合作用、利用太陽能的工作交給植物們吧,動物們乖乖找食物還是比較實際。

            然而,用比較利益來思考的前提在於,整個生態系必須是一個「可互惠的系統」,這並不是生態系的運作模式,生態系處在一個競爭、成長的動態平衡中,也就是「紅皇后理論」(圖二)。

    (圖二)

            At the top of the hill, the Red Queen begins to run, faster and faster. Alice runs after the Red Queen, but is further perplexed to find that neither one seems to be moving. When they stop running, they are in exactly the same place. Alice remarks on this, to which the Red Queen responds: “Now, here, you see, it takes all the running you can do to keep in the same place”. And so it may be with coevolution. Evolutionary change may be required to stay in the same place. Cessation of change may result in extinction.

            紅皇后理論之命名來自《愛麗絲夢遊仙境》:愛麗絲掉到洞裡後遇到了紅皇后,發現她在前面賣力的奔跑著,愛麗斯為了追上他,也用盡全力跑了起來,卻發現周圍 的景象完全沒有改變,當她停下腳步,周圍的景象也仍然不變。紅皇后說:「在這個國度中,盡全力的奔跑只不過是為了要維持在原地而已。」
            Vanvalen用這個故事描述演化的動態平衡:一切的改變都是為了維持不變,而停止演化的結果就是滅絕(圖三)。

     
    (圖三)

             比較利益的說法必須立基於:「多生產的資源可以提供給互惠系統中的其他個體」,以達成互利,然而生態系統中卻應該是將多餘的資源用於豐富自身族群、繁殖與演化才是。也就是說,個體利益最大化凌駕於比較利益之上,不應該以比較利益來思考。

    問題的解答

            因此,怎麼看都是當個植物人比較好,那為何不呢?
            答案是:生物的起源。

            要找到生命的起源,是採取「由上往下」的策略進行。我們可以將現今所有已知生命共有的特質分門別類,然後從中建立一個理論上最可能的「最終普遍共同祖先」,她叫做LUCA(Last Universal Common Ancestor)。舉個例子來看,因為只有很少種類的細菌可以進行光合作用,所以我們推測LUCA本身也不會進行光合作用,如果他會,等於他大部分的子孫都放棄了這寶貴的技能,雖然我們無法否定,但這太不可能了。 -Nick Lane, 2012

            在生命起始的大海中,那時沒有可以自我複製的蛋白質,但海中充滿了養分與氨基酸(不是濃濃的養分,但相比於今日來說,也算是很濃了),而一開始可以自行複製的蛋白質學會了取用身旁的氨基酸來複製,那便是最原始的「掠奪者」,在這之後海中的養分漸漸不足,學會行光合作用的原始細胞得到了優勢,才漸漸擴張開來。

            讓我們回頭看看,生命的起源來自於掠奪,因此光合作用這種「什麼也不拿,自己做」的策略雖好,但無法憑空產生(到底為什麼無法憑空產生,大概是因為生命的起源來自於深海,或光合作用實際的機制遠比燃燒能量要複雜多了,至少對所需酵素來說是這樣)。
            因此,生命先有了「類動物的掠奪者」,才演化出「類植物的生產者」,接著才是古細菌、細菌。

            當個植物人有何不好?沒錯,確實是當個植物人好,但我們不能回過頭來演化,更不可能身為人而憑空演化出光合作用機制(其實有了基因轉殖,也不能說完全不可能),所以只好暫時放棄這個能靜能動的演化策略了。

    延伸閱讀

    後記與感謝
            好像有點離題。
            感謝當時與我討論這個問題的同學鐘力洋,若有其他人有遺漏,煩請通知我補上。

    參考資料與圖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