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2010年,科學家成功創造出第一個完全由人造基因控制的單細胞細菌。隨著日漸成熟的生物技術,從複製體到組織培養,隨之而來的倫理問題棘手地讓人難以應付。有些人認為這些問題是科技進步的絆腳石,某些人認為比起科技進展這些倫理問題顯得微不足道。
生命的形式
為什麼我們通常希望能早日培養出人造器官供病患移植,但卻不接受複製人?難道可以用細胞、組織、器官、系統到個體的分界定義出不得複製高於系統的生物結構?為何目前法規只限制複製個體,卻不限制組織培養的研究?事實上,我們在意的並不是創造出的東西是否是一個個體或器官,而是他是否「似人」。
這是一個含糊的概念,因為我們無法輕易定義出一個倫理上不允許的生命。但肯定的是我們都可以接受複製一個和人類極度不相似的生命,如蘭花;但若複製一個和人相似性較高的生物,如黑猩猩,則會產生爭議。因此問題的爭議顯然不單純在於創造生命,而是「創造似人的生命」。
創造的方式
但問題沒有這麼單純,懷孕生子顯然也是「創造似人的生命」,但這卻沒有倫理問題。就算一對父母都生活條件極差到三餐不濟,使得嬰兒一出生後母親和嬰兒都因沒有食物而餓死,我們仍只會認為其行為不理智,並不會說他不道德。因此這裡的「創造」所關注的焦點應該是「以非自然的方法」,也就是以人為的方式創造生命。但這卻會成為「人為成分多寡」的問題:為何我們通常可以接受人工受孕,卻不接受複製人呢?人工受孕以人為方式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放入母親子宮內著床孕育;複製人則是放入人造胚胎。為何人為的成分多了一些,大家便不接受了呢?難道這之間可以劃分出一個明確的界線:不能再比人工受孕還更不自然嗎?
問題現在變成了「以非自然的方法創造似人生命」,多數人認為不應該用很不自然的方式造出似人生命(複製人),但以稍微不自然的方式卻可以(人工受孕),用很不自然的方式造出不似人的生命也可以(複製植物)。究竟這之間有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呢?我們完全找不到一個可以明確區分「多像人可以接受」和「多不自然的方式可以接受」的標準,這完全是程度上的問題,少一點可以,多一點不行,但我們又找不到分界點,那該如何是好?
為何不接受
某些接受似人生命的人認為,應該要視生命誕生後其所受到的待遇而定,若他享有權利、處在與常人相同的成長環境則是可以接受的;而反對者認為並不是誕生後的待遇問題,而是這個人所會遭遇到的問題,如自身得知事實後的矛盾、家庭責任的歸屬以及複製者對其的操控,甚至擔心會變成商業行為影響自然生態。
而這些問題都來自一個人的根本概念:「同理心」。由於我們的同理心,會想像自己身為複製人,認為複製人不會想受到不好的待遇、不想受到操控和有意的洗腦、不想延續因為擁有複製者基因的長處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假如複製某一音樂天才,他是否會受到要從事創作的社會壓力)。我們假想自己處在這個位置,因此認為複製人不想、也不該承受如此多的問題,便因此抗拒複製人及任何似人動物。
該不該接受?
然而問題出在:這樣的同理心究竟有無意義?根據這樣的同理心判斷,我們會不希望三餐不濟的家庭懷孕生子、不希望處在惡劣環境下的黑猩猩交配,甚至可以說「人出生後會受到太多的痛苦,因此沒有人應該出生,為了新生命好,我們應該停止生育。」而這完全是無稽之談,是擅自替他人判斷其出生後的結果、擅自施加價值判斷於對他人的預測、擅自做出了「自認為好的」選擇在根本不存在的生命上。
因此,我們完全不應該不接受新生命的誕生,無論是用自然與否的方式、無論其是否似人、無論其出生後是否會受苦受難。
該不該行之?
然而,我的立場在於應該要「接受」複製生命,但不表示應該「要」大量複製生命。複製生命是可行的,但並非是毫無前提、可以商業化、量產或罔顧後果的行為。
複製生命有許多會連帶產生的問題,包含複製人究竟與被複製者算同一人,或是獨立個體?其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時的監護人問題等。這些問題是難以克服、甚至極端難衡量其利弊的,複製生命所帶來的好處與利益十分大,但其缺點與可能產生的問題也十分的多,我們現在處於無法適當衡量的困境,因此傾向保守。
因此我認為,雖然我們應該接受複製生命,但保守的立場是好的、有助科技進展,也就是我們不應開始進行合法複製,但可以從事受到安全控制的實驗。
責任歸屬
我認為要判斷責任歸屬,有一個最好的標準:「價值判斷」,也就是「如何對其最好」。若今天此被創造生命的責任歸屬於一個陌生人對他最好,則其責任應該屬於陌生人;若歸屬於創造者對他最好,則責任屬於創造者;若歸屬於政府最好,則歸屬於政府。重點在於「對這個生命」來說最好的責任歸屬便是其責任歸屬。
因此,我們必須判斷若我們創造一個複製生命,如何歸屬是對其最好的。然而,這個問題根本無法回答,因為我們不知道創造者抱有何種心態及其目的為何。若今天一對父母懷孕,他們生小孩的目的在於對其從事人體實驗,則很明顯不該將責任歸屬於此對父母;同理,若創造複製生命者目的為實驗所需,則責任不該歸屬於創造者,而應該歸屬於願意保護、扶養這個生命的第三者,可能是陌生人或任何機構;但若創造者無特別目的,是為了滿足不孕,且創造者可以賦予親情與家庭的溫暖,這時我們將責任歸屬於第三者則對這個生命較不好,因此此時責任歸屬於創造者。
這是一個不易判斷的責任歸屬判斷條件,但可以確保其正確性。然而問題是,我們多數時候根本無法確定創造者之目的,因此無法判斷責任歸屬於創造者或他人何者較好。而這個問題必須列入是否該進行複製生命的考慮條件中,也就是這是一個難以衡量的缺點,故應該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