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彙整: 倫理學

當和諧成為奢望 —— 論社會回饋

        身為一個要懂得感恩、知足、惜福的人,你是不是覺得:若誰有恩於我,在我能力所及,必當報答?
        那麼你覺得,一個有能力的人,在他能力所及,是不是應該要回饋社會呢?那如果一個有能力的人,要做他不喜歡做的事才可以回饋社會,那他是否該犧牲他個人的利益,換取大眾的最大利益呢?
        如果是真實的例子:一個天生的物理天才,喜歡的卻是寫小說,偏偏又寫的很爛,那他是該研究物理而對學術有所貢獻,還是做他想做的卻又毫無貢獻的事呢?
        能者是否有責任要多勞?能力越強,真的要承擔更多責任?

        如果你不同意能者應該要回饋社會,那你不就是認為知恩不必圖報嗎?換個角度想,能者如何會成為能者?並不是他一生下來就哪方面比較強,父母給了他學習、成長環境,社會也是,那麼為什麼我們會願意回報父母,卻不願意回饋社會呢?舉個例子,如果你天生是遊戲天才,你可能會覺得就是天生的,社會沒有對我有什麼貢獻,但事實上,不光是你父母把你養大、給你買電腦是有貢獻,社會給了一你個電競環境,廣告業者、其他遊戲玩家資助這個遊戲,得以讓你接觸,這些都不是你個人的功勞,他們等於是有恩於你,你怎麼不該回報?
        好,如果現在你覺得是該回報,那不就是你該有所貢獻了嗎?換個例子,如果你現在讀了電機系,發現不是興趣所在,但你就是個電機天才,你是不是該繼續念下去,發揮所長,以報答這個社會?(社會幫你負擔學費、給你好的讀書環境、那些不擅長算數學的人仍然有繳稅,你就是拿那些錢來受更好的教育)
        你是該報答,無論我們在哪方面有所長。你可能現在是台大人(台大資源比較好是納稅人的錢分配給你比較多,你不該珍惜嗎?),你可能在某個遊戲是前0.1%,你可能某種運動達業餘水準。說實話,這些都不是你自己的功勞,除了你父母以外,就是這個社會,那我們是不是該回饋社會?無論以什麼形式?

        那你在幹嘛?
        如果你有在捐錢、服務鄉里、做義工,很好;但我相信多數的人沒有,就算有,你從社會上得到的東西,跟你已付出的,真的比得上嗎?我們這些從小好好念書的人,進好高中、讀好大學,受較好的教育,把一些社會資源不公平的取走,我們做過什麼回饋嗎?沒有,遠遠比不上那些社會無條件奉獻給我們的。
        所以,你在幹嘛?這不是叫你珍惜,珍惜是你早就該體認到的,我這是在問,你拿了這些,可能還會繼續拿,到底是為了什麼?你真的有打算有一天你要回饋社會,歸還你所虧欠的嗎?而且你認為你一定還的起嗎?社會養你幹嘛?你的價值到底有多少?
        請記得,如果你說:「那就算了,我沒有要,是他們自己要給我的。」這就相當於是父母養你到大、為你勞心勞力,你說:「活該,我可沒要求。」倫理道德不允許你這樣想,也不希望你不回報,你可以假裝沒有倫理道德,但大家在看,是吧?

—20140306
        此篇名社會回饋為社會責任之回饋之縮寫。
        補充兩點社會責任之原則

  1. Maximum principle:極大化利益。
  2. Minimum principle: 極小化利益極大化所產生的差距。

        第一點為非常容易理解的基本原則。
        第二點的個人理解為防止促進第一點運作的環境崩解的原則。

媒體亂象是誰的責任?有解決之道嗎?

        多數人喜歡「媒體亂象是閱聽者與媒體的共同責任」這樣的說法,這些人暫時忽略兩者的責任分配,認為將此現象歸咎於這兩者是絕對正確的。然而,我認為媒體亂象這個問題應該以不同角度依序切入:第一,如何判斷責任歸屬;第二,價值判斷;第三,從演化角度分析解決之道。

因果關係並非責任歸屬

        我們通常同意媒體亂象的原因是閱聽者,這是因為是閱聽者在選擇其所要接受的媒體。我們的判斷方式是:我們可以透過改變閱聽者(的喜好),進而改善或強化媒體亂象;若是改變媒體而不改變閱聽者,則終究會回到媒體亂象。但儘管因果關係是如此容易確立,卻不能由此推論責任歸屬。

        若一件事是某人所造成的,是否就是他的責任?絕對不一定。一個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受到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衝撞。部分的人傾向認為衝撞的車為「原因」,因為是他撞的,而機車騎士是被撞;然而若加入了理性判斷,我們會把責任歸咎於闖紅燈的騎士,並因此改口為「騎士是肇事原因」、「駕駛只是純粹物理撞擊事件的原因」。由此可見,原因來源並不可以直接推論到責任歸屬。

責任歸屬的判斷條件

        若要確認媒體亂象的責任歸屬,必須先建立一個好的責任歸屬判斷條件。從上例可以發現,我們並不以原因來源區分責任,而是以「價值判斷」來確認,也就是「是非對錯」:機車騎士違規在先,因此他必須承擔他自己受衝撞的責任。

        或許有些人不滿意這樣的看法,認為責任雖主要是機車騎士,但駕駛者亦有其責任。故在此我希望能明確的定義:責任最大者就是責任歸屬。否則依此看法,任何人對於任何事都會有責任,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我們在意的通常只是責任最大者,而非所有人的責任之程度分布。

究竟是誰錯了?

        確立了判斷基礎後,根據價值判斷,我們可以發現媒體亂象根本無法歸屬責任,而這並非判斷條件不好,而是媒體與閱聽者「根本就沒有錯」。對錯判斷在這裡並非我們常見的倫理判斷,而是「合理與否」的判斷。

        媒體沒有錯,因為市場篩選的緣故必須為收視率而生存,媒體業者本是營利事業而非慈善機構,首要目標理當為利益最大化。若今天有公益組織的媒體,產生相同的亂象,我們會毫無疑問的認為是他們的責任。而閱聽者亦沒有錯,人的喜好是有個人差異的,而這些喜好只要非病態絕無對錯之分,喜好腥羶色的報導絕不足以構成「錯的喜好」,事實上,這可能就存在你我的本性之中,而天擇結果亦是絕無對錯之分的,因此責任歸屬也不會在閱聽者身上。

        至於其他受判斷者,如政府,某些人會因為沒有立法控管而認為責任在於政府的政策制定上。這些批評看似合理,但卻未考慮現實因素,我們無法明確定義何種報導不該出現、何種可以,並以法規強制限制。若有人可以提出這樣的一個判斷標準,政府沒有制定政策便是不合理的。但目前為止,反而是制定了一個不合宜的政策會是更不合理的,因此政府也沒有錯,沒有任何人對媒體亂象有責任。

        而這意思是指,我們無法判斷責任「最大」者,但實際責任存在閱聽者、媒體與政府間,只是我們無法判斷何者責任最大,因此也無法做出責任歸屬。

媒體的演化與解決之道

        若要改善此現象,我們可以提出許多辦法,但實際可行的卻少之又少,當然,若有容易可行的方法,我們早就這麼做了。有許多我們一般會想到的方法,如:改善媒體素質。此方法提倡者認為媒體該由內而外進行整頓,改善其報導內容,並會在閱聽者間得到回饋,大家會以行動支持之。姑且不論是否有辦法令媒體「良心發現」自行整頓,若真有媒體這麼做了,閱聽者的回應到底會是如何?我們以價值判斷認為「閱聽者應該會支持」,但實際上不會。

        我們可以視媒體改變的過程如同演化過程,演化的改變無論是漸進、微小的或巨大、有斷層的,皆會在環境中淘汰不適合的改變,而媒體的報導必定是變動的,我們可以合理假設媒體曾嘗試或無意間改變,然而不穩定的策略已經遭到淘汰,換句話說,現在的報導策略為最符合環境的策略,也就是媒體亂象其實是最好的策略。因此媒體自行整頓是可能的,但為不適合環境的、不穩定的策略,根據麥柯阿瑟(R. H. MacArthur)的演化穩定策略(ESS, 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不穩定的策略必遭到淘汰。而我們也可以合理推測,那些不改變報導方式的媒體已經遭到淘汰或被迫改變。

「媒體素養教育」可行嗎?

        而另一個常被大眾所提出的策略是看似較可行的,也就是「媒體素養教育」。從相同觀點,我們可以合理推測現今的媒體策略已經穩定,但這是在環境不變的前提下,當環境改變,最適策略可能會因此改變。因此許多人認為應該改變的是閱聽者的胃口,也就是改變「媒體演化所處的環境」。此方法是邏輯上可行且合理的,然而問題出在要改變閱聽者的胃口並不如在實際的自然界中放把森林大火一般容易。閱聽者的胃口是自幼時所塑造,多數人的胃口在定型後已經難以改變,儘管可以做表面上的轉換(在有第三者時,我們可以假裝看很有深度的新聞以提高自身形象);但在獨處時多數人仍然會想看自己原本想看的新聞。因此,要改變閱聽者的偏好最好方式是從教育著手,使有新偏好的閱聽者之整體比例逐漸提高。

        此方式是最有可能實行的方法,然而若我們以經濟收益的角度看待這樣的教育變化,會發現其效益非常低。若我們施以倫理教育,其所得的報酬有穩定社會的功效,並有附帶促進經濟成長的作用(偷竊減少)。但反觀若我們施行「媒體素養教育:提高國人媒體閱聽之選擇能力。其報酬非常低,多數人會認為這樣是「好的」,但其實無利可圖,無論有無改善,媒體的運作是相同的(改善後新聞成本反而會變高),而報酬是或許可以提高閱聽者的資訊擷取品質,但其好處不會直接反應到營利事業(媒體)的收益上。因此改善不可能發生,除非有第三方不為營利投入成本,例如政府不計損失強制進行「媒體素養教育改革」。

如何會有亂象?

        既然媒體亂象是社會演進之下的自然結果,那為何會有這個亂象?換句話說,如果這是自然現象,怎麼能稱之為「亂象」,或我們怎麼會意識到這個問題?

        這是因為演化朝向的方向不一定是人們所喜愛的,如同物種會絕種,但人們希望可以保育牠。演化是不包含善惡、獨立於人意識之外的,因此會有我們不喜歡的現象發生、會有我們無法接受的事情出現,我們或許不能改變媒體亂象,但可以改變自己的想法,我們對媒體演化所處的環境有一絲微薄的影響力,我們可以藉由判斷對錯、拒看報導不實的媒體影響其報導策略,或許投資報酬率小、或許努力可能白費,但這是我們能影響媒體演化的最佳行為。

論科學研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

三者的最大化問題

        三者所追求的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科學研究所追求的是知識與研究結果的最大化,商業利益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社會責任則是讓社會成本最小化。因此三者會產生衝突,而要如何在這些衝突中找到平衡,則是主要的問題。

        科學研究所追求的知識最大化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只是人所可以既載的知識或論文的數目,而是全體人類所擁有與渴望擁有的知識;商業利益也並非單純是金錢的最大化,而是「可能的經濟收入與潛在利益」的最大化,任何可能成為商業利益的事物或知識都算在內;社會責任則主要指的是,對「由追求利益或任何結果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責任,而此責任在於最小化社會成本,降低此成本對於社會的不良反應。

        三者有一些稍嫌複雜的關係:科學研究與商業利益可以相輔相成,而商業利益容易促進「部分」的科學研究,但兩者都可能產生外部的社會成本,商業利益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可能是最大的,但過大的社會成本可能影響另外兩者的運作。

族群或個體的利益最大化

        並非在三者中任取兩者的同時最大化或三者加總的最大化便是最佳解,也不是討論三者的權重與計算後的最大化,我們該探討的是我們究竟想要什麼東西的最大化,而我認為,我們通常所需要的是群體利益的最大化或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們要追求的目標是族群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我們要做的應該是優先降低社會成本,同時極大化多數人的利益,最後才是追求少數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這時我們取捨的優先順序是:社會責任、科學研究、商業利益。然而,這個前提並不是完全合理的,從結論可以發現,在這樣的前提下商業利益會受到損失,因此威脅到科學研究的進展程度,且某些人不會認同這樣的次序,有許多人認為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較重要的,畢竟追求多數人利益的最大化並不會為自己帶來大量好處。

        但若是前提改變為要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則順序變為:商業利益、科學研究、社會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成本會變得極大,因此傷害社會責任,而可能只會促進某小部分的科學研究進展。這也不大家所樂見的。

基因利益最大化

        那麼,我們要如何在族群利益與個人利益間取得平衡呢?這則必須考慮演化穩定策略(ESS,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根據生物學研究,在某些生物中會有互利行為,其互利行為對整個族群有極大的幫助,但卻不利於個體,這些行為對個體的好處是在某種程度上增進了其基因的傳遞機率。人的道德系統亦是一種互利系統,我們處在互利系統並維持其運作,目的是為了獲得未來的利益及極大化族群利益。因此在族群利益與個人利益間會有一個平衡點,他恰巧會是極大化了「基因的利益」。而這並非空談,雖在計算上非常複雜,但目前人類社會中的道德系統便是接近這樣的分配,目前的道德系統最大化了族群內對於所有基因的利益,若單看族群利益與個體的利益,都是沒有達到最大化的。這樣的機制是演化下的產物,那是因為演化的基本單位是基因而非個體或族群。

        因此,根據演化機制,首要原則是「基因利益最大化」,而在之中產生一個「個體利益最大化」與「族群利益最大化」的平衡,在這個平衡之下,再找到一個「知識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社會成本最小化」的平衡,也就是題目所述的「科學研究」、「商業利益」、「社會責任」。

現今的狀態

        但究竟如何是平衡呢?我無法肯定,但我會斷言:現今已經是極度接近平衡的狀態(整體看來)。理由是人類文化是個變動的演化過程,文化的演化會遭到外來文化的適應與同化,在這樣似基因的競爭過程中,較好的價值觀被留下,因此目前全球化的趨勢下,對於「科學研究」、「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整體是趨向於「基因利益最大化」的平衡,而這當然是在無人為意識與操控的情況下所完成的。

        而我們的問題來自於:我們說不出平衡是什麼,但仍認為要有個平衡。因為我們無法量化計算三者的變動曲線,因此找不出最大化的平衡點,但我們確實相信平衡點存在。因此這個問題會十分容易被注意到並受到討論,但事實上演化機制已經替我們計算清楚,只是我們無法意識到答案罷了。

論創造生命之意義與責任

        西元2010年,科學家成功創造出第一個完全由人造基因控制的單細胞細菌。隨著日漸成熟的生物技術,從複製體到組織培養,隨之而來的倫理問題棘手地讓人難以應付。有些人認為這些問題是科技進步的絆腳石,某些人認為比起科技進展這些倫理問題顯得微不足道。

生命的形式

        為什麼我們通常希望能早日培養出人造器官供病患移植,但卻不接受複製人?難道可以用細胞、組織、器官、系統到個體的分界定義出不得複製高於系統的生物結構?為何目前法規只限制複製個體,卻不限制組織培養的研究?事實上,我們在意的並不是創造出的東西是否是一個個體或器官,而是他是否「似人」。

        這是一個含糊的概念,因為我們無法輕易定義出一個倫理上不允許的生命。但肯定的是我們都可以接受複製一個和人類極度不相似的生命,如蘭花;但若複製一個和人相似性較高的生物,如黑猩猩,則會產生爭議。因此問題的爭議顯然不單純在於創造生命,而是「創造似人的生命」。

創造的方式

        但問題沒有這麼單純,懷孕生子顯然也是「創造似人的生命」,但這卻沒有倫理問題。就算一對父母都生活條件極差到三餐不濟,使得嬰兒一出生後母親和嬰兒都因沒有食物而餓死,我們仍只會認為其行為不理智,並不會說他不道德。因此這裡的「創造」所關注的焦點應該是「以非自然的方法」,也就是以人為的方式創造生命。但這卻會成為「人為成分多寡」的問題:為何我們通常可以接受人工受孕,卻不接受複製人呢?人工受孕以人為方式體外受精,再將受精卵放入母親子宮內著床孕育;複製人則是放入人造胚胎。為何人為的成分多了一些,大家便不接受了呢?難道這之間可以劃分出一個明確的界線:不能再比人工受孕還更不自然嗎?

        問題現在變成了「以非自然的方法創造似人生命」,多數人認為不應該用很不自然的方式造出似人生命(複製人),但以稍微不自然的方式卻可以(人工受孕),用很不自然的方式造出不似人的生命也可以(複製植物)。究竟這之間有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呢?我們完全找不到一個可以明確區分「多像人可以接受」和「多不自然的方式可以接受」的標準,這完全是程度上的問題,少一點可以,多一點不行,但我們又找不到分界點,那該如何是好?

為何不接受

        某些接受似人生命的人認為,應該要視生命誕生後其所受到的待遇而定,若他享有權利、處在與常人相同的成長環境則是可以接受的;而反對者認為並不是誕生後的待遇問題,而是這個人所會遭遇到的問題,如自身得知事實後的矛盾、家庭責任的歸屬以及複製者對其的操控,甚至擔心會變成商業行為影響自然生態。

        而這些問題都來自一個人的根本概念:「同理心」。由於我們的同理心,會想像自己身為複製人,認為複製人不會想受到不好的待遇、不想受到操控和有意的洗腦、不想延續因為擁有複製者基因的長處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假如複製某一音樂天才,他是否會受到要從事創作的社會壓力)。我們假想自己處在這個位置,因此認為複製人不想、也不該承受如此多的問題,便因此抗拒複製人及任何似人動物。

該不該接受?

        然而問題出在:這樣的同理心究竟有無意義?根據這樣的同理心判斷,我們會不希望三餐不濟的家庭懷孕生子、不希望處在惡劣環境下的黑猩猩交配,甚至可以說「人出生後會受到太多的痛苦,因此沒有人應該出生,為了新生命好,我們應該停止生育。」而這完全是無稽之談,是擅自替他人判斷其出生後的結果、擅自施加價值判斷於對他人的預測、擅自做出了「自認為好的」選擇在根本不存在的生命上。

        因此,我們完全不應該不接受新生命的誕生,無論是用自然與否的方式、無論其是否似人、無論其出生後是否會受苦受難。

該不該行之?

        然而,我的立場在於應該要「接受」複製生命,但不表示應該「要」大量複製生命。複製生命是可行的,但並非是毫無前提、可以商業化、量產或罔顧後果的行為。

        複製生命有許多會連帶產生的問題,包含複製人究竟與被複製者算同一人,或是獨立個體?其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時的監護人問題等。這些問題是難以克服、甚至極端難衡量其利弊的,複製生命所帶來的好處與利益十分大,但其缺點與可能產生的問題也十分的多,我們現在處於無法適當衡量的困境,因此傾向保守。

        因此我認為,雖然我們應該接受複製生命,但保守的立場是好的、有助科技進展,也就是我們不應開始進行合法複製,但可以從事受到安全控制的實驗。

責任歸屬

        我認為要判斷責任歸屬,有一個最好的標準:「價值判斷」,也就是「如何對其最好」。若今天此被創造生命的責任歸屬於一個陌生人對他最好,則其責任應該屬於陌生人;若歸屬於創造者對他最好,則責任屬於創造者;若歸屬於政府最好,則歸屬於政府。重點在於「對這個生命」來說最好的責任歸屬便是其責任歸屬。

        因此,我們必須判斷若我們創造一個複製生命,如何歸屬是對其最好的。然而,這個問題根本無法回答,因為我們不知道創造者抱有何種心態及其目的為何。若今天一對父母懷孕,他們生小孩的目的在於對其從事人體實驗,則很明顯不該將責任歸屬於此對父母;同理,若創造複製生命者目的為實驗所需,則責任不該歸屬於創造者,而應該歸屬於願意保護、扶養這個生命的第三者,可能是陌生人或任何機構;但若創造者無特別目的,是為了滿足不孕,且創造者可以賦予親情與家庭的溫暖,這時我們將責任歸屬於第三者則對這個生命較不好,因此此時責任歸屬於創造者。

        這是一個不易判斷的責任歸屬判斷條件,但可以確保其正確性。然而問題是,我們多數時候根本無法確定創造者之目的,因此無法判斷責任歸屬於創造者或他人何者較好。而這個問題必須列入是否該進行複製生命的考慮條件中,也就是這是一個難以衡量的缺點,故應該審慎考慮。

如何才是合乎良心,不致陷於黑心?

        要討論良心,勢必得先了解道德。我們時常可以找到兩種極端的人:極度功利、自私的人,或富有道德感、為大眾著想的人。而這兩種人在行為上可能不會有極大的差別,自私的人仍然會因為行為對其有利而助人,但他們在意圖上卻有明顯的不同,而這之間的差別,就來自於「良心」。自私的人會計算行為所得利益,發現許多時候表現的像有良心一樣是最佳策略,如協助同學的課業,其增加了競爭對手的程度,可能相對降低自己的排名,但可以得到認同與感謝,並可能在之後得到回報;相反地,善良的人也會幫助同學,然而他不會是因為計算利益所得到的結論。

        這裡便會產生一個疑問:為什麼許多時候,自私的人精心計算的結果會和善良的人之行為不謀而合呢?換句話說,為什麼在多數情況下,最佳策略好像已經被「植入」普通人的行為模式中,「道德感」似乎已經在無意識之間幫我們計算出了最佳解?

心理性道德

        根據心理學中的Mind Perception Theory,道德似乎可以被明確界定出來,此理論認為所謂的「不道德行為」有兩個必要條件:Agency與Experience。簡單來說,當某人打了另一個人,建立了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關係後,我們要分別判斷:受害者是否會痛(Experience),以及加害者是否有意(Agency)。若加害者有意打了機器人,機器人不會痛,我們似乎就會因此認為這並沒有不道德;若加害者無意揮打到了某人,儘管此受害者會痛,但因為加害者無意,我們似乎也認為這並沒有不道德(但他仍須負責)。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判斷條件足以成為標準。

        然而問題是,這樣的判斷標準實在太廣,許多時候困難的在於如何分辨加害者是否有意,我們傾向以整個環境脈絡解讀加害者的動機,但這會因此產生極大的文化差異。例如:當加害者殺害了受害者,我們可能認為他是不道德的;但若我們了解到,那是警察殺害了試圖反抗的殺人犯,那便沒有不道德;然而在某些部落中,加害者若殺害了其他部落的侵略者,不但沒有不道德,更可能被視為英雄。

        由此可見,雖我們可以建立一套泛文化的的判斷標準,但道德並不是如此簡單,且我們心目中真實的判斷標準並不是依靠此理論,我們是依照整體脈絡,進行「這件事在我的文化中是否被允許」的判斷。由這樣的結論,我們是無法定義一個絕對的道德標準的,就算在同一文化之下,仍可能會因為每人成長環境的不同而產生細微的判斷差異。

        此時,我們想問的是:道德存在認知差異、找不到一個公認標準,但在真實的世界中,是否有一個至高無上的道德標準?

生物性道德

        霍布斯的道德起源說是多數人能接受的道德由來,其宣稱道德是一個互利系統,然其無法解釋之處是在此系統下理智判斷者應該背叛大眾,進而獲取最大利益,但多數人並沒有這麼做。我們可以大膽假設:沒有使道德崩壞的原因便是良心。良心壓抑了不道德行為的意圖,儘管有些人宣稱他沒有良心,但他通常仍有與良心運作方式相同的判斷條件(計算進他人觀感的期望值決策模型)。

        從演化上,良心的出現不但增加了基因延續的機率、維繫互利系統的運作,更有力的保證了人類道德系統的維持、並促成文化與科技的成長。既然如此,良心應該會有他的最佳標準,使道德系統可以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運作,且這是在人的意識之外的。換言之,在生物圈中所遵循的「互利系統的運作標準」便足以稱作生物的道德。

        因此,我可以由此定義出一個生物界中的「生物良心」:族群(互利系統)內利益最大化。不符合族群利益最大化的決策,都是不合乎良心的,換句話說,就是黑心的。

如何選擇

        我們可以以一些極端的例子來檢視生物性道德在人類社會中是否適用:若最新的科技允許我們犧牲某一個人,便能治療一百個人的絕症。若那個人願意,他便是符合良心的,事實上,若犧牲了一個人可以拯救兩個人的性命,仍是符合良心的,因為這極大化了族群的利益。

        但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在於:是否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換取族群利益最大化,這是否是良心?根據心理性道德,受害者有感但加害者無意,支持者認為這是為了大家好,持反對立場者認為不能因為這樣犧牲少數,心理性道德沒辦法讓我們得到一個共識,所以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然而,生物性道德不會有這個問題,它允許我們犧牲少數利益,換取利益最大化。在生物中,這種現象隨處可見:如工蟻的犧牲奉獻換取蟻后產能的最大化、蜜蜂捨身禦敵只為守護家園。生物性道德是常見於自然界中的,但與心理性道德產生差異的根本由來在於:人有意識。我們可以因此投射自身到受害者身上、產生同理心,並認為自己不會想承受之,因此認為那是違反心理性道德的。

        然而,既然要分辨如何是合乎良心,我們該問的便是:哪一種良心是最好、最接近真實世界的?而理所當然的,會是生物性道德,因此我認為合乎良心的定義就是合乎生物性道德:族群利益最大化。

        但這會讓人懷疑忽略心理性道德是否合理?我們通常認為心理性道德的存在必有其道理,甚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理由。

心理性道德的演化趨勢

        在生物的演化中,隨著時間的推移,生物道德是不會被違反的,因為擁有良好的共生系統,相當於有了演化上的優勢。極度容易受到剝削的基因會遭到淘汰、剝削力太強的基因也會因為沒有可供剝削者而破壞平衡,因此維持平衡的生物性道德共生系統遠勝於沒有道德的獨立個體集合。

        反觀心理道德,若在生物界中有個穩定的最佳策略,為何心理性道德不在這個穩定的情況內?事實上,文化的演進在無意間印證了演化趨勢,較穩定的道德制度在文化的概化與取代下被留住。例如古時婦女的纏小腳,現在看來是違反心理性道德和生物性道德的,但在當時卻只有違反生物性道德。當我們把道德制度放在時間的尺度上來看,可以發現心理道德有趨近生物道德的趨勢,而這是必然的,因為生物道德有演化優勢,且是最佳策略。因此不適宜的心理道德制度被淘汰,適當的被留下。

結語

        合乎良心的行為是「符合生物性道德的」,以演化觀點足以說明為何非心理性道德。若在現代遭遇到符合生物道德但違反心理道德的情況,意味著心理道德的演進不完全。